😶就在今天發生的事!(文長慎入)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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🎉今天我有機會成交一間千萬的案件,但有以下狀況:
🎯屋主為了避特殊商業税,可以先簽買賣合約但要到今年六月才過戶(過戶那天我們公司才可以拿到賣方仲介費,當然我也是),但買方原本也就希望今年四月才交屋(但願意先多付屋主租金至四月份),因為他下週要回台灣,三月再回曼谷辦理後續手續。
🎯屋主從案件被我帶看開始全權委託另一個仲介公司Agent處理,我只有透過公司系統的電話聯絡過屋主,沒見過屋主本人,仲介說簽買賣合約會是屋主授權給他來簽,屋主不會到,但六月份過戶那天屋主會親自來土地廳過戶。
🎯簽約金50萬,仲介說屋主平常很忙,且價格降很多,覺得不太開心,不想處理那些雜事,希望這仲介幫他全權處理,所以說要買方的簽約金匯入仲介個人戶頭,仲介公司會開收據,再將簽約金轉交給屋主。
🎯買賣合約,仲介說要使用他們公司的合約,因為屋主較相信他,但理論上應該要使用我們公司的合約,而不是他們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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👁️這時有以下選擇:
1.直接找理由告訴買方,屋主想出租不賣了;或是說明以上事由,建議另外找別間。
2.依仲介所提條件和買方先說,說服買方可以買,再慢慢協調相關細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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🤔最後我想了一下選擇了第1項,直接和買方說這樣的交易條件和過程以我經驗,覺得太危險!
這仲介很可能從中賺取價差或收了錢跑了....等等的交易安全問題!
買方後來也同意我的說法,說沒關係,再找別間就好!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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💥結論:
錢可以再賺就好!成交機會可以再找!
但我不願意為了成交及為了賺那些錢,而讓買方可能有交易安全的風險!
甚至也可能害到自己!
一直以來從業心態就是盡力而為,不害客戶!
就算是最後結果不如所願,但至少做的問心無愧,對的起自己!!🙂
繼續加油.....✊